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谈些粗浅想法,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认为《意见》是体育强国建设背景下,在新发展阶段过程中承前启后的标志性文件。自2011年以来,三个全民健身五年计划均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表述。《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再次提出“支撑国家发展目标、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更加明晰”。《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又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了“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其间,为了更好地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党中央、国务院、体育总局和相关部委相继颁布《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等十多个政策,使得全民健身工作蓬勃发展。
基于上述背景,《意见》的出台,通过8个任务、29项措施明确了新时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的主要内容和方向,为开展相关理论研究、政策制定等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开启了体育强国目标引领下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新征程。
其次,我认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主要包含“谁供给”“供给什么”“以什么形式供给”“供给到什么程度”“受众方是谁”“供给效果如何”等方面内容。如何确定这些内容?关键一点在于如何理解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关于这一点,在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编撰的《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一百问》中有明确回答:“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是指政府为满足全体人民健身需求而提供的各种公共体育服务组成的有机整体,是全民健身领域政府服务能力和服务程度的整体体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全民健身非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两大部分。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当前阶段最基本健身需求、在公共场所提供的各种健身服务的总称。政府是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也是责任主体。全民健身非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满足有商品服务要求和较高消费能力的人群当前阶段多元化、更高的健身需求,在个人、家庭场所或公共场所提供各种个性化、高品质健身服务的总称。政府通过政策、激励机制等途径,促进和引导社会和市场提供服务,政府是服务的间接提供方,社会和市场是责任主体。”
只有全面、正确理解以上内涵,才能科学、系统地界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高水平”所应具备的标准、形式、内容和效果。
再次,我认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是一个综合发展的结果,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它随着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需求提高而不断变化。当一个阶段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达成一定程度转到下一个发展阶段,原来的非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就有可能变成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此外,全国的“更高水平”与地方的“更高水平”是不同的。我国幅员辽阔,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资源分布、人口数量、社会结构、经济水平等存在较大差异。如《意见》提出到202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这一指标对于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区来说目前早已达到,而对于贵州、西藏等西部地区来说,到2025年达到有很大难度。这也意味着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在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上因侧重点不同要分类施策。因此,在制定全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国家标准体系时,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既要有分层分类标准,还要有硬性标准和弹性标准、阶段性标准等。通过标准统筹引领,形成全国一盘棋。
最后,我认为在建设体育强国的背景下,应立足全球视野来定位“更高水平”。除了《意见》提出的“一带一路”全民健身交流、中华传统武术交流等,还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围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要素,吸纳更好的供给内容、供给产品和资源,更好使我国人民得到优质服务,更快实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高水平发展。同时,将“中国成果”惠及世界人民,使得我国的服务平台被广泛使用,服务产品被广泛应用,中国理念、中国标准、中国方案在全球获得广泛认同,成为世界公认的高水平公共服务,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突出贡献。我认为,这才是体育强国背景下的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